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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周文、胡佳华等与肇庆市瑞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周文,胡佳华,肇庆市瑞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393号原告:刘周文,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胡佳华,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肇庆市瑞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0号大旺国际广场商铺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616792X3。法定代表人:陈奕莲。原告刘周文、胡佳华与被告肇庆市瑞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周文、胡佳华撤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周文、胡佳华负担。审判员  何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始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