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辉与孙传同、吴月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孙传同,吴月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0年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孙传同,男,1979年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吴月录,女,1979年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传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4090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