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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肖承明与资阳市雁江区奕之蜀肥肠粉店、童文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承明,资阳市雁江区奕之蜀肥肠粉店,童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肖承明,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奕之蜀肥肠粉店,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号万达广场购物中心附****号。被执行人:童文涛,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关于申请人肖承明与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奕之蜀肥肠粉店、童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资劳人仲调(2016)94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奕之蜀肥肠粉店、童文涛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奕之蜀肥肠粉店、童文涛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奕之蜀肥肠粉店、童文涛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6,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