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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603-1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宪利,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89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