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2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603-1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宪利,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89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