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菊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张掖市响水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陈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张掖市响水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陈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88号原告:何菊花,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被告:张掖市响水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被告:陈栋,男,汉族。原告何菊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张掖市响水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陈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何菊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菊花负担。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