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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菊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张掖市响水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陈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张掖市响水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陈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88号原告:何菊花,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被告:张掖市响水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被告:陈栋,男,汉族。原告何菊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张掖市响水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陈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何菊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菊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菊花负担。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