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夏桂魁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桂魁商贸有限公司,张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桂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鲍桥头北侧五里村2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500554157376Q。法定代表人黄汇鑫,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403211985********。被执行人张天鹏,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林场家属院*排。身份证号码6421231971********。申请执行人宁夏桂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5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44422.2元(其中:支付货款313690元,逾期利息27218.2元,案件受理费3514元),执行费5066元,共计34948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44422.2元。执行费5066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天鹏在本院涉案较多,且长期下落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天鹏无存款、房屋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天鹏在京东、阿里巴巴无开户信息,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张天鹏于2014年5月5日注册成立了宁夏中卫金飚工贸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停业,在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天鹏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E125**福田牌小型汽车,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查封,故未采取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小香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