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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文向国与王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向国,王帅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863号原告:文向国,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帅国,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向国诉被告王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帅国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文向国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向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文向国承担。审判员 胡  二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乐利(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