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文向国与王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向国,王帅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863号原告:文向国,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帅国,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向国诉被告王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帅国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文向国2017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向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文向国承担。审判员 胡 二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乐利(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