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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遵化市鑫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遵化市鑫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162号原告:王艳杰,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遵化市鑫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杰与被告遵化市鑫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杰于2017年8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遵化市鑫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杰申请撤回对被告遵化市鑫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杰撤回对被告遵化市鑫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王艳杰负担。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毓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