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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781号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珙县巡场芙蓉花园C区17栋1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唐拾华,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成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安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袁成已主动缴费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宾安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