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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其岳与何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其岳,何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50号之一原告:董其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何琪华,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其岳诉被告何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其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其岳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其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余璐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