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其岳与何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其岳,何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50号之一原告:董其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何琪华,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其岳诉被告何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其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其岳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董其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余璐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