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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于章超、吕保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章超,吕保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章超,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吕保魁,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保魁名下位于菏泽市锦绣鹏程小区2号楼1单元02001室(合同号20160412102)一处。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位于菏泽市锦绣鹏程小区2号楼1单元02001室(合同号20160412102),建筑面积约123.85平方米的房产作价40500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该房产为商品房,现尚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已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405000元,剩余房款945000元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申请执行人自愿替被执行人向银行一次性偿还该房产的全部银行按揭贷款,在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后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吕保魁名下位于菏泽市锦绣鹏程小区2号楼1单元02001室(合同号20160412102),建筑面积约123.85平方米的房产作价40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于章超抵偿(2017)鲁1791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吕保魁名下位于菏泽市锦绣鹏程小区2号楼1单元02001室(合同号20160412102)的查封。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于章超并完成抵押手续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于章超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及相关权属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