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雅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雅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636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雅英,女,1990年10月5日��,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06年10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08年9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09年3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4月27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三日;2009年12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雅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雅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沈雅英酒后、无证(已被注销)驾驶浙E×××××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吴兴区织里镇长安路与栋梁路路口时,初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24mg/100ml。当日21时02分许,被告人沈雅英被带至吴兴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沈雅英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交警大队对被告人沈雅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雅英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郁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湖吴公决字(2006)第2636号、湖开公决字(2008)第647号、湖吴公决字(2009)第436号、湖吴公决字(2009)第8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照片、抽取血样照片及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雅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雅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雅英无证醉驾,且有多次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沈雅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雅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红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