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栾素美、周雪芹等与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素美,周雪芹,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38号原告:栾素美,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周雪芹,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海燕(系周雪芹的女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孟华,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栾素美、周雪芹与被告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