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仰文与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仰文,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唐仰文,男,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仰文与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五项确定: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日内退还原告唐仰文首付款149539元及利息36448元;第七项确定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唐仰文已还银行借款本息88332.8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075元,由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4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84409。8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94642.3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