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4民初16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战清忠与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薛同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清忠,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薛同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4民初1665号之三原告战清忠,男,1964年4月8日出生,个体户,汉族,住五常市。被告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建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国臣。被告薛同虎,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清忠与被告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薛同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黑0184民初字16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存款账户16×××78存款623,104.81元。原告战清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战清忠申请解除对被告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五常市建筑工程企业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存款账16×××788存款623,104.81元的冻结。审判员  车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宫喜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