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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志祥、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祥,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祥,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宁潭镇杨青村上塘屯39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曾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那渠村,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王志祥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军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不久即去向不明,经查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祥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卫全审判员  梁攀峰审判员  赵武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元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