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志祥、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祥,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祥,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宁潭镇杨青村上塘屯39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曾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那渠村,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王志祥与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军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不久即去向不明,经查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祥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卫全审判员 梁攀峰审判员 赵武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元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