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行与刘俊旺、王记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行,刘俊旺,王记兰,薛雨飞,高海红,候荣山,冯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方正街。负责人:康建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芝兰,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记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雨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海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荣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彩霞。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刘俊旺、王记兰、薛雨飞、高海红、侯荣山、冯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8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8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艳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穆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樊振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