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刚某1诉刘某等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40号(2017)吉0191财保40号之一申请人:刚某1,男,200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刚某2,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刚某1父亲,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晓雷,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刘阳,男,住长春市二道河子区。申请人刚某1与被申请人杨晓雷、刘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号轿车及杨晓雷、刘阳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刚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阳名下×××号轿车;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晓雷、刘阳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三、查封担保人刚某2名下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