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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玉明与周亚单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明,周亚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玉明。被执行人:周亚单。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2015)乾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乾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