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乔禺钧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禺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终430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禺钧,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海曙区。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禺钧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02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一、被告人乔禺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乔禺钧退赔给被害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原审被告人乔禺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童章遥、代理检察员王正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禺钧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禺钧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禺钧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奇辉代理审判员 潘效国代理审判员 王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礼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