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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刑二庭移送执行吴丽娜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33号被执行人吴丽娜,女,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刑二庭申请执行吴丽娜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邢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丽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1日权利人刑二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丽娜名下银行存款254873.8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