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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乐乐与李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乐乐,李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66号原告:魏乐乐,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乐乐诉被告李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乐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健返还原告魏乐乐欠款利息10,000元,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乐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乐乐负担。审判员 关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