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乐乐与李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乐乐,李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66号原告:魏乐乐,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乐乐诉被告李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乐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健返还原告魏乐乐欠款利息10,000元,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乐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乐乐负担。审判员 关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