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建新与盛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新,盛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新,男,汉族,1963年9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被执行人:盛晓娜,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文路。本院在执行徐建新与盛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盛晓娜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魏半民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魏半民初字第85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盛晓娜名下位于许昌市瑞贝卡新天下x号楼x单元x层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晓娜名下位于许昌市瑞贝卡新天下x号楼x单元x层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