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9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秦珂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