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明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50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伟,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公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乃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黄明伟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325国道338Km+800m处与梁某驾驶的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明伟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黄明伟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抽血检验,黄明伟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在逃犯罪嫌疑人移交证、寄押证明书、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委托检验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化验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伟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明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冼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钟瑞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