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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519号申请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6018051P),住所地:新昌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岩)日发数字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被申请人:山东永欣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509154089),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级翔工业园区福兴路东首路南。法定代表人:殷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永欣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7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型号为RS50-352转杯纺纱机2台(编号为:2#、3#),价值以87万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7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型号为RS50-352转杯纺纱机2台(编号为:2#、3#),价值以87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梅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浏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