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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张华富与刘立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富,刘立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富,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浠水县卫计局干部,住本县,被执行人:刘立宽(曾用名刘小丹),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户籍地为本县,本院在执行(2017)鄂112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富与被执行人刘立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华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439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