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许友信、付千云等与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村民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友信,付千云,许某,朱礼燕,许继兰,许继文,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村民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1682号原告:许友信,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付千云,女,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许某,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朱礼燕,女,汉族,1984年12月22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许继兰,女,汉族,2007年9月16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理人:许某,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系原告许继兰父亲。原告:许继文,男,汉族,2012年7月3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理人:许某,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系原告许继兰父亲。原告共同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登明,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组。诉讼代表人:候义新,候守余,村民。委托代理人:唐启彪,丁兰如,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部。法定代表人:陈时辉,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侯大庄村民组(下称侯大庄组)、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菊花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菊花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有信、付千云、许某、朱礼燕、许继兰、许继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