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祥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8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祥,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廖纪源、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祥及其辩护人廖纪源律师、陈镇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7年2月开始至今,被告人黄伟祥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销售假冒GUCCI、MONCLER、DIOR、EMPORIOARMANI、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并以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02房为仓库。2017年5月3日15时20分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伟祥抓获,并在上述地址查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781件、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1072件、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衣服642件、假冒EMP0RI0ARMANI注册商标的衣服256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443件及销售单据一批。经审计,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被告人黄伟祥销售假冒GUCCI、MONCLER、DIOR、EMPORIOARMANI、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金额为人民币10065元。经统计,扣押的假冒GUCCI、MONCLER、DIOR、EMP0RI0ARMANI、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共3194件,价值人民币2333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3日,涉案的GUCCI、MONCLER、DIOR、EMPORIOARMANI、BURBERRY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衣服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证人证言、缴获的服装及商标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黄伟祥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伟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伟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伟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1.认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伟祥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2.被告人黄伟祥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系家庭经济支柱,为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伟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2月开始至今,被告人黄伟祥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销售假冒GUCCI、MONCLER、DIOR、EMPORIOARMANI、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并以本市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02房为仓库。2017年5月3日15时20分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伟祥抓获,并在上述地址查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781件、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1072件、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衣服642件、假冒EMP0RI0ARMANI注册商标的衣服256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443件及销售单据一批。经审计,在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被告人黄伟祥销售假冒GUCCI、MONCLER、DIOR、EMPORIOARMANI、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金额为人民币10065元。经统计,扣押的假冒GUCCI、MONCLER、DIOR、EMP0RI0ARMANI、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共3194件,价值人民币233300元。截止至2017年5月3日,涉案的GUCCI、MONCLER、DIOR、EMPORIOARMANI、BURBERRY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衣服等。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侵权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海金的陈述:2017年5月3日15时许,我到六榕派出所反映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都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有人涉嫌销售假冒品牌GUCCI(古某)、MONCLER(蒙某)、DIOR(迪奥)、EMPORIOARMANI(阿某1)、BURBERRY(巴某)服装的行为。2017年5月3日15时30分许,我就与派出所民警一起来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都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当时档口里有一名男子,民警表明身份后就控制住他并在该档内查获假冒GUCCI(古某)、MONCLER(蒙某)、DIOR(迪奥)、EMPORIOARMANI(阿某1)、BURBERRY(巴某)服装销售单据一批。最后民警又在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楼302房查获GUCCI(古某)、MONCLER(蒙某)、DIOR(迪奥)、EMPORIOARMANI(阿某1)、BURBERRY(巴某)品牌的服装一批,就将他们及相关涉案物品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审查。2.案发现场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涉案仓库广州市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02房的两处地点的查扣照片,经被告人黄伟祥辨认属实。3.从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查扣的GUCCI(古某)、MONCLER(蒙某)、DIOR(迪奥)、EMPORIOARMANI(阿某1)、BURERRY(巴某)假冒品牌服装一批共123件的照片及各品牌T恤上衣、裤子样本照片;查扣的销售单据3本照片,证实被查扣假冒品牌商品的情况。4.从涉案仓库广州市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02房查扣的GUCCI(古某)、MONCLER(蒙某)、DIOR(迪奥)、EMPORIOARMANI(阿某1)、BURERRY(巴某)品牌服装一批共2882件的照片及各品牌T恤上衣、裤子样本照片,经被告人黄伟祥辨认属实。5.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涉案档口抓获被告人黄伟祥的情况。6.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保管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5月3日15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依法扣押涉案商品的种类、数量及账本3本。7.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扣押的《二联送货单》,证实:已销售含“GUCCI”或“古某”字样,含“MONCLER”字样,含“DIOR”或“迪奥”字样,“阿某2”字样,含“巴宝莉”字样的单据共有衣裤113件,单价50元至300元不等,总金额人民币10065元。8.广州市横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单价证明,证实:2017年5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依法扣押GUCCI(古某)服装4件;2017年5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仓库广州市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02房依法扣押GUCCI(古某)服装777件。以上均为假冒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注册商标的产品,单价4000元至6000元每件。9.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2017年5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依法扣押DIOR(迪奥)白色T恤5件;2017年5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仓库广州市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02房依法扣押DIOR(迪奥)白色T恤147件、灰色T恤210件、黑色长裤280条。以上均为侵犯ChristianDior/Dior//C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不是真正的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产品,单价3000元至4100元每件。10.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鉴定书、单价证明,证实:2017年5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依法扣押BURERRY(巴某)黑色T恤1件、灰色T恤2件,EMPORIOARMANI(阿某1)白色T恤4件;2017年5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仓库广州市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02房依法扣押BURERRY(巴某)黑色T恤150件、灰色T恤101件,EMPORIOARMANI(阿某1)白色T恤160件、黑色长裤92条。以上均为侵犯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11.广州市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单价证明,证实:2017年5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宝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依法扣押MONCLER(蒙某)黑色T恤90件、白色T恤17件;2017年5月3日16时许至19时,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仓库广州市荔湾区黑山七街6号302房依法扣押MONCLER(蒙某)黑色T恤550件、白色T恤400件、黑色长裤15条。以上均为侵犯蒙克雷尔股份公司(MONCLER.S.P.A.)注册商标“MONCLER”的侵权产品。12.GUCCI(古某),DIOR(迪奥),BURERRY(巴某),MONCLER(蒙某)、EMPORIOARMANI(阿某2)5家品牌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上述品牌均处于有效期内。13.广州市金宝(外贸)服装城负一层C078档的租赁合同(承租方:黄彬,租赁期限2015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证实涉案档口的租赁情况。14.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7]073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证实:经检验送货单3本,在2017年02月28日至2017年04月30日,共销售价值人民币40,270.00元的商品(详见附表),其中:1.含“GUCCI”或“古某”字样的销售合计人民币1,745.00元;2.含“MONCLER”字样的销售合计人民币l,800.00元;3.含“DIOR”或“迪奥”字样的销售合计人民币2,350.00元;4.含“阿某2”字样的销售合计人民币3,025.00元;5.含“巴宝莉”字样的销售合计人民币l,145.00元;6.其他销售合计人民币30,205.00元。1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伟祥的主体身份情况。16.被告人黄伟祥的供述:我是2017年2月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我销售了大约有4000多件假冒品牌服装,利润有人民币10000元左右。我对起诉中指控的数额和货值没有意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未销售货值金额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伟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黄伟祥及其辩护人的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黄伟祥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伟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人民陪审员 区美琪人民陪审员 张忆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榕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