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光伟、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伟,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伟,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鸿源生态新城C栋104号。法定代表人黄重才。本院在执行李光伟与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海汇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北海市北海大道241号润和花园3幢1-0801号、1-0901号、1-2704号、3-0406号、3-0606号、3-0706号、3-0806号、3-0906号、3-0807号、3-2807号、4-2901号、4-0505号、4-0905号、4-1105号、4-1106号15套房屋,上述房屋均属在建工程,短期内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兑现债务。经本院网络“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