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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谢立志与朱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志,朱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161号原告谢立志,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朱林林,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立志诉被告朱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立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