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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小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红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80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红,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开始,孟某(已判刑)伙同汤某2(已判刑),在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300号凤凰大厦10楼1005室设立浙江省世方电子商务有发公司(以下简称世方公司),以销售玛卡酒、玛卡干果等保健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3900元费用取得世方公司会员资格并在公司提货两盒产品(实际进价500元左右)。世方公司名义上以加入时间顺序将会员全国一条线排列,实际上设立“创业盘”和“财富盘”,盘盘之间依次晋级,盘内又设发展层和A、B、C三个“岗位”,按照几何倍增原理三三制依次晋升,会员进入“创业盘”的“A岗”后可逐级晋升至“财富盘”的“C岗”,以该模式架构会员组织体系并作为返利依据。2016年1月开始,世方公司在基本模式未变的基础上对会员晋级模式进行部分修改,在“创业盘”、“财富盘”后又增设“国际盘”,将盘内三三制晋升方式改为二二制晋升方式。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后,根据所在“盘”、“岗”位置高低及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以推荐返利、岗位返利、公司管理费等名义与世方公司瓜分新加入成员交纳的3900元会费。孟某等人为扩大发展会员规模,聘请包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世方公司讲师为会员授课,讲解世方公司产品及会员晋级、返利模式,并发展金某(已判刑)担任台州温岭市报单点负责人,发展被告人赵小红担任丽水市景宁县报单点负责人,代理当地会员注册、收取会费、发放产品等。截止被查获为止,世方公司发展会员层级达三级以上,共发展会员762人,会员报单1108份,收取会费金额达3105748.69元人民币。其中,丽水市景宁县报单点发展会员79人,会员报单92份,收取会费金额人民币235501元。被告人赵小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从犯。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赵小红于2016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小红收取会员报单佣金人民币4198元,从世方公司提现人民币60682元。综上,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48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赵小红的供述;证人孟某、汤某2、金某、赖某1、汤某1、刘某、吴某1、赖某2、夏某1、夏某2、林某、季某、叶某2、张某1、邱某、张某2、罗某,李某、项某、卢某、吴某2、徐某1、王某2、姜某、蓝某,4、叶某1、徐某2、周某、雷某1、雷某2、雷某5、雷某4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世方公司会员领取奖金汇总表;新老系统会员奖金数据;会员晋级和返利模式图解;世方公司讲师PPT授课文本;世方公司事业讲解;扣押决定书;报单中心会员名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据;会员会费收取明细;世方公司会员奖金发放明细;库存数据;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会员配货方案;世方公司会员管理系统会员名单;报单中心会员名单;盘货表;会员领货资料;发货总结;会员推荐关系图;名片;工商登记基本情况;通讯录;银行交易明细;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材料;抓获经过;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红伙同孟某、汤某2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后获得发展成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小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小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四千八百八十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