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正卫与虞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正卫,虞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635号原告:吕正卫,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筱玲、裴城佳,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惠根,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吕正卫与被告虞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吕正卫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正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正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吕正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俊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