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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屈保国与贾军、魏建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保国,贾军,魏建鹏,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253号原告:屈保国,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三社,农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竣邺,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军,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沙井镇坝庙村四社,农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魏建鹏,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沙井镇先锋村四社*号,农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丁飞,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大满镇林场村一社,农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屈保国与被告贾军、魏建鹏、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屈保国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公告费后,未在法定七日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屈保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