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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明清与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村民委员会、XX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清,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村民委员会,XX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617号原告:陈明清,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一组。负责人:曹华均,主任。被告:XX进,男,195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陈明清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九总渡村村民委员会、XX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明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清撤诉。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