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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雪发与马康红、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发,马康红,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饮有,黄红文,谢满生,黄金保,邓桃生,欧阳春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袁雪发,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道根,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康红,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江西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坛前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7910-0。法定代表人:方钦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2905-0。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力杰,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方饮有,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郑力杰,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红文,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第三人:谢满生,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第三人:黄金保,男,身份不详。第三人:邓桃生,男,身份不详。第三人:欧阳春生,男,身份不详。原告袁雪发诉被告马康红、江西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方饮有、黄红文、谢满生、黄金保、邓桃生、欧阳春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袁雪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雪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雪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计币4125元,由原告袁雪发负担。审 判 长 易 亮代理审判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曹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