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昌兴与黄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兴,黄宗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295号原告:林昌兴,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荣,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宗为,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林昌兴与被告黄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林昌兴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昌兴撤诉。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计2,375.50元,由林昌兴负担。审判员 袁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