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乔德英、李海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德英,李海彬,郭道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89号申请人:乔德英,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申请人:李海彬,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申请人:郭道全,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乔德英、李海彬与被申请人郭道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道全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孔奕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