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祁新志与郭宁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新志,郭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新志,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宁,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上诉人祁新志因与被上诉人郭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祁新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祁新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新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胜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