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婷玉诉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婷玉,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55-1号申请执行人吴婷玉,女,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侯宏星,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静安区花园路39号4号楼26层260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花。被执行人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卫贤镇杨马湖村。法定代表人申宝华。吴婷玉与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婷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告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对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婷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亚富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鑫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壁市申氏铸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