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富贵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68号申请执行人章富贵,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商南县城关镇南街村南街组。被执行人张腾,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永乐镇大竹村老家湾小组。申请执行人章富贵与被执行人张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作出(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权利人章富贵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腾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腾举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腾公告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后经本院多方努力联系到被执行人张腾之妻黄梅,黄梅于2017年7月26日代被执行人张腾履行了偿还申请执行人章富贵借款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章富贵在领取标的款同时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该案已执行完毕。综上,本院认为,应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被执行人张腾的10000元借款偿还义务已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腾承担。审判员 贺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