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全椒县椒陵五交化工贸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椒陵五交化工贸有限公司,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椒陵五交化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滨,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组织结构代码79356708-1。法定代表人:孔庆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庆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48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