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缪英洪、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英洪,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缪英洪,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26167-8。住所地勐海县。法定代表人陈钟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英洪与被执行人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云28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缪英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1,92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848.00元、执行费1,129.00元,合计:84,897.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生产设备于2015年12月3日已被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依法评估、拍卖,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执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仔 戈审判员 刘继平审判员 刀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岩温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