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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爨云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爨云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2819号原告:三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东风市场**号。法定代表人:牛红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爨云���,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三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角物业公司)与被告爨云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三角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强、被告爨云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三角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爨云娥支付原告2014年度物业费1482元、垃圾清运费300元等共1782元;2、被告爨云娥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爨云娥系家王庄兴业公寓小区1-3-8东户房屋业主。2013年12月9日,原告与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家王庄村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5元收取,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按每户300元收取。原告���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爨云娥至今拖欠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没有交纳。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爨云娥辩称:家王庄村委会无权代表业主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服务职责,服务不到位;我的车被人蹭挂了,因为没有解决,当时与原告协商免除我2014年度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门峡市家王庄兴业公寓1-3-8东户房屋系爨云娥所有,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2013年12月9日、2014年12月8日,家王庄村委会(甲方)分别与金三角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书。主要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5元,车位费按每月20元收取,装修押金每户2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每户300元收取;居民生活用水费按每吨2.5元收取,其中收取水费结余部分按照甲方要求,用���甲方小区水泵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及更换泵房相关设施设备基金;从物业进驻之日起开始由乙方负责收取物业服务费及车辆服务费;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服务项目工作标准及细则),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经鉴定后,乙方应给予业主经济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金三角物业公司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爨云娥未交纳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482元及垃圾清运费300元。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务合同,享受服务是权利,承担服务费是义务。原告同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家王庄村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家王庄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该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爨云娥有约束力,爨云娥作为业主理应履行合同的义务,及时交纳物业费用。故金三角物业公司要求被告爨云娥支付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爨云娥应交物业费数额为0.95元/平方米˙月×12×130=1482元。原告与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家王庄村委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装修垃圾清运费,故被告爨云娥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垃圾清运费300元。关于被告爨云娥提出的原告因车辆刮蹭免除其2014年度物业费的辩驳意见,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事实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待获取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七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爨云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市金三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17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爨云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