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咏、黄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咏,黄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1090号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堂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助,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被告:段咏,女,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黄静,女,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咏、黄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咏、黄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原告湖北崇阳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