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润涛、高长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润涛,高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655号申请人:韩润涛,男,1985年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高长祥,男,1962年生,,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长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