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敏与谢金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谢金贵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518号原告:罗敏,女,1985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谢金贵,男,1977年5月25日生,白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罗敏与被告谢金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罗敏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敏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敏负担。审判员  粟兴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劲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