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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字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陈真与陶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真,陶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民初字1690号原告李陈真,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周昌兴,宜昌市夷陵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文学,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原告李陈真诉被告陶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陈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昌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文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陈真诉称:2014年5月,被告在乐天溪镇工业园承接劳务需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6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下欠原告工资2000元。2016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7000元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7000元。被告陶文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住一个小区的居民,双方比较熟悉。2014年5月,被告承接乐天溪镇工业园劳务工程,因缺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6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2016年11月15日,在原告向被告索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本人陶文学向李陈真借款、工钱等合计67000元整,于三个月内归还全部金额,最迟日期2017年2月15日”。逾期后,被告未偿还欠款。2017年7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7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欠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共计67000元,被告向原告立有书面《欠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拒不出庭诉讼,本案不具备调解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陶文学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陈真欠款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起诉时已交纳,由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