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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彭振河与吴培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振河,吴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彭振河,男,生于1960年6月23日,现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吴培祥,男性,生于1968年2月16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振河与被执行人吴培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法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振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我院交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振河的案款1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38元、执行费1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彭振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振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安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