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彭振河与吴培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振河,吴培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彭振河,男,生于1960年6月23日,现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吴培祥,男性,生于1968年2月16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振河与被执行人吴培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法民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振河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我院交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振河的案款1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38元、执行费1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彭振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彭振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安玉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