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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周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592967-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金谷东街17号。负责人:业志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远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桂萍,女,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桂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周桂萍支付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0年11月20日为7588元,自2010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2925%计算)。二、周桂萍支付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桂萍进行了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桂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里支行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周桂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之荣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韵琦 搜索“”